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关爱师生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的名称是中国人民大学关爱师生基金,简称“关爱师生基金”,英文名称“RUCCampusCareFund”,缩写为“RCCF”。
第二条本基金为公益性基金。
第三条建立本基金的目的是帮助身患重症疾病或者遭遇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中国人民大学师生。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受益对象
第四条本基金可接受社会公募,基金来源为:
(一)校友捐赠;
(二)社会各界的专项捐赠;
(三)专项募集活动所得资金;
(四)基金利息;
(五)心平基金——关爱师生基金配比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本基金受益对象为国家统招的本科生和在我校全脱产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各类在职培养、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档案人事关系在我校的正式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15名成员构成:包括2名名誉主任,1名主任,1名副主任,7名职能部门委员,2名普通教职工委员,2名普通学生委员(任期一年)。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
(一)热爱中国人民大学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良好的公益参与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三)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关爱师生基金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相关管理办法;
(三)听取、审议本基金的工作报告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决定本基金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和项目。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遇特别紧急事项,管理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会务工作。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本基金设在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总账户下,建立“中国人民大学关爱师生基金”分账户,实行单独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大学关爱师生基金的资金管理按照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制度落实执行。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职能部门以及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