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公告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金介绍
2.1设立目的及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建立“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金”,意在大力支持教职工爱心互助帮扶工作,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教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开展教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是在学校支持下,依靠全体教职工合力构筑抵御重大疾病给教职工带来经济风险的有效屏障,是全体教职工奉献爱心、扶危济困、互助户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行动。
2.2加入与退出
1.凡我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在校工作年限或签订合同年限3年以上)均可参加;
2.《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患重大疾病且在治疗中的教职工也可加入;
3.凡加入互助金的教职工应按时缴纳互助费,加入互助金的第一年,不得申请补助;
4.欠交互助费并经催告30日内仍未补交的,按自愿退出处理,自催告之日起不再享受补助;
5.补交互助费后可以重新申请加入互助金,重新加入的教职工当年不得申请补助;
6.教职工因公派出国等原因欠交补助费的,回国后须提交学校人事处出具的出国证明,在补交出国期间欠交互助费后补交的次月起可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的权利。
2.3互助费缴纳标准
1.互助费每年缴纳一次。
2.互助费依据教职工不同年龄段的不同患病概率实行分档计收:
年龄段 |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 |
≤40 |
100元 |
41-60 |
200元 |
≥61 |
300元 |
3.教职工持续缴纳互助费超过15年,且从未享受补助的,将免收其互助费。
2.4互助费的返还
1.教职工持续交纳互助费直至退休,且从未享受补助的,退还其交纳的互助费的60%;
2.教职工持续缴纳互助费直至离职,且从未享受补助的,退还其已交互助费的60%;
3.凡享受过互助金补贴的教职工,已交互助费不退还;
4.自愿退出互助金的教职工,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补助权利,已交互助费不退还。
2.5补助申请条件
1.本人首次确诊患有本办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重大疾病;
2.本人患有《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重大疾病,或遭受附件三中定义的重大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定点机构纳入正常治疗,包括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发生了由公费医疗管理专门机构认定的必须由私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3.本人因附件三中定义的意外伤害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
2.6不予补助情况
1.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参加而未按期交纳互助费或被取消享受补助资格的;
2.未经校医院同意,擅自在国家指定以外医院就医;
3.北京市明确规定不能给予报销的中草药费、营养费等;
4.因个人原因(如自虐、整容)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5.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2.7补助标准
1.符合2.5中第一项,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即补助人民币1万元整。
2.符合2.5中第二项,自费医疗费用2至10万元间的部分可申请补助。
3.符合2.5中第三项,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2万元。
4.按时交纳互助费的教职工,申请“爱心互助金”补助时,按加入年限分档给予补助:
累计交费年限 | 不足5年 | 5-10年 | 10-15年 | 满15年或满5年且为人大服务满15年 |
补助金额/自费金额 | 40% |
50% | 60% | 70% |
5.累计交费不满15年的教职工,首次享受互助金补助时,补助比例为该档补助的10%;自第二次享受互助金补助起,享受补助的金额依次递减20%。
6.教职工在持续享受补助期间,加入年限达到上一档的,按该档标准计算补助比例。
7.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发放的补助费,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如果在获得第一项补助费的当年发生的自付、自费医疗费用按照本条相应标准获得的补助金额大于1万元,则在年底补足其差额(差额=补助金额-10000元)。
8.教职工享受补助最多五次,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期间仍需交纳互助费。
2.8补助申请材料
1.在当年年底前提交上一年11月30日以后至本年11月30日以前自付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及证明材料;
2.填写《爱心互助金补助申请表》。已享受补助的还须提供N次申请表的复印件(申请表在校工会网站下载http://gonghui.ruc.edu.cn);
3本人的有效证件(工作证或所在单位证明);
4.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有效凭据及证明材料。
2.9申请时间
每年年底(11月—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