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公告
首都教职工爱心基金
3.1设立目的及资金来源
“首都教职工爱心基金”由北京市教育工会和各爱心单位共同发起,基金主要用于首都教职工罹患重大疾病等事件的救助或资助。本专项基金接受社会公募,专项基金帐号设在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北京市温暖基金会账户,按照北京市温暖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和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管理。
3.2申请条件
本基金救助(资助)对象为首都教育系统在职教职工、参加工会组织并缴纳工会会费、且持有北京市“京卡·职工互助服务卡”的工会会员。但教职工因触犯法律、法规,造成死、伤、残的,不予补助。
3.3资助标准
1.医疗救助: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依据其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经审核后给予相应救助。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自付部分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6000元。因特殊困难超出上述额度的,须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2.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救助:教职工本人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死亡,依法享受有关部门经济补偿后,家庭仍有较大损失和特殊困难的,其家人(配偶或子女)可申请救助,给予一次性补助金6000元。
3.其他资助:指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需要资助的其他事项或开展的其他项目,资助内容和标准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3.4申请材料
1.《首都教职工爱心基金救助(资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在校工会网站下载http://gonghui.ruc.edu.cn);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和“京卡·职工互助服务卡”复印件;
3.申请大病救助的,需提交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药费单据及医疗收费凭证复印件;
4.申请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救助的,需提供受助人单位账户名称和账号(用于救助金拨款)、代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申请其他资助的,按照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程序提交必要的证明。
3.5资助发放与领取
1.审批通过后救助金打入受助人单位工会账户,由单位工会代为发放至受助人;
2.受助人领取救助金须填写《“首都教职工爱心基金”救助(资助)发放凭证》;
3.各基层单位收到爱心基金转账后,须在一周内填写收款凭证,传真至管委会办公室。
3.6申请流程
申请人填写《首都教职工爱心基金救助(资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
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提交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保送至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专项基金管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其困难情况确定救助标准和救助金额,报市总温暖基金后转账下发
审批通过后,基金会将救助金打入受助人单位工会账户,由受助人单位工会代为发放至受助人
受助人填写《“首都教职工爱心基金”救助(资助)金发放凭证》,领取救助(资助)金
3.7申请时间
每年年底(11—12月)